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1654号
原告: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2幢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武汉凌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