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市雅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崔惠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县新寨店镇马谷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清波,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雅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县新寨店镇马谷庄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赵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3.9939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未履行义务,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13.9939万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辉
审判员 王保国
审判员 温幸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