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恢4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
法定代表人:葛文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宗堃,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德州市雅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迎宾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崔惠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黄立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纵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苗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胜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刘胜梅,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书利,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雅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纵横家具有限公司、***、刘胜梅、张书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现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德州胜利花园小区**楼******房产,在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上述房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和解履行中为由,申请暂不接受以物抵债,不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4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华登峻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