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2655号
原告(反诉被告):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77-1号黄台商业综合体B楼16层1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运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卓远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仁里集镇胡潘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袁德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卓远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卓远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且当事人申请鉴定,本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承林
审 判 员 郑 锐
人民陪审员 董淑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