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1483号
原告: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77-1号黄台商业综合体B楼16层16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彦,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
原告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方称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将相关费用履行完毕,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来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