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信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77-1号黄台商业综合体B楼16层16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茌平县信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路2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信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慧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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