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05执237号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小雄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雄。
被执行人桂林赛龙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桂,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码坪街**iv>
法定代表人唐红社。
被执行人王振雄,地址临桂,地址临桂县v>
被执行人周海燕,地址桂林,地址桂林市v>
被执行人桂林龙临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地址桂林市叠彩区铁佛路**9-4-2v>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被执行人秦燕,地址桂林,地址桂林市v>
被执行人唐红社,地址桂林,地址桂林市v>
被执行人***,地址桂林,地址桂林市v>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广西桂林小雄商贸有限公司、桂林赛龙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王振雄、周海燕、桂林龙临贸易有限公司、秦燕、唐红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小雄商贸有限公司、桂林赛龙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王振雄、周海燕、桂林龙临贸易有限公司、秦燕、唐红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小雄商贸有限公司、桂林赛龙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王振雄、周海燕、桂林龙临贸易有限公司、秦燕、唐红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小雄商贸有限公司、桂林赛龙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王振雄、周海燕、桂林龙临贸易有限公司、秦燕、唐红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 杭德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