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梦县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民初188号
原告:龙岩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北路17号(莲东经济适用房D组团)11幢6层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0Q22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梦县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建新村上丁字口湾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8YW1XG。
法定代表人:万勇。
原告龙岩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梦县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岩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松福
审判员严建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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