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181号
原告:***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城关镇建设东路建新村上丁字口湾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8YW1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在水壹方足疗店,住所地:***城***大道342号白云四区B5栋1楼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23MA4FW5WD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水壹方足疗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由原告***领路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