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8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溪县纯净乡村环保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城西大道万通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MA37RYW29E
法定代表人:汤文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秀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债权、公积金、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2016362510546015021493,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PEHP201936250000000304,两笔保单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强制扣划。2022年8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并于2022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92元,执行费50元,截止2022年8月4日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92元及执行费5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4日通过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庆福
审判员 游卫攀
审判员 王希茜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汪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