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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8民初1059号
原告:资溪县纯净乡村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城西大道万通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MA37RYW29E。
法定代表人:汤文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原告资溪县纯净乡村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资溪县纯净乡村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资溪县纯净乡村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资溪县纯净乡村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溪县纯净乡村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