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通州区博曼橱柜经营部与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1962号
原告通州区**橱柜经营部,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路南(指***)1幢东大科技园英才楼一楼。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通公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单正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橱柜经营部诉被告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州区**橱柜经营部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橱柜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橱柜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通州区**橱柜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成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