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天津轧一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辖22号
原告:天津轧一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霞道396号。
法定代表人:胡青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薛灵虎,该公司总经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天津轧一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一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4670号民事裁定,以轧一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事实发生在重整程序之前,与轧一公司的重整程序密切相关为由,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移送裁定错误,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津02破1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渤刚系企业重整计划;二、终止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重整程序。”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渤钢系企业)破产重整案已经于2019年6月28日结案,原告作为上述35家企业之一,其破产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静波
审判员  郝津玲
审判员  薛 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单重庆
书记员边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