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天钢冷轧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薛灵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继忠,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新天钢冷轧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技术区朝霞道396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天钢冷轧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双方争议的轧机支撑辊占有状态基本事实审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1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张凌志
审判员 王同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