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1712号
原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薛灵虎。
委托代理人路森,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朝辉,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毅。
被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曙光乡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岩。
被告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徐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宏明。
被告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刚。
原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本案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