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7793号
原告齐银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姣,女,汉族。
被告陕西同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齐银龙与被告陕西同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齐银龙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银龙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银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石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闫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