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达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泽达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566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莉,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泽达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数据中心知源楼**。
法定代表人:叶坡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为邹,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泽达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泽达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泽达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泽达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于海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