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2688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金融城3幢2-1808室(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26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财富广场支行,账号:51×××96)存款5200000元进行了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供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12×××41)存款520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账户。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2688号之一民事裁定,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12×××41)存款5200000元进行了冻结。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财富广场支行,账号:51×××96)存款5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遂川至大余高速公路C2标项目经理部,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12×××41)存款5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