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2688号 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金融城3幢2-1808室(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沿海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