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亳州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5205号
原告: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亳州中心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亳州中心医院价值1030539.03元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亳州中心医院的银行存款1030539.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