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3民初1567-1号
申请人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5204009X3。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张楼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4F7N3D。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北路特色商业区饮食公司办公楼207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979392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979392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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