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北路特色商业区饮食公司办公楼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4F7N3D。
法定代表人:刘新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城关乡周商路中断s213省道东侧印象康桥4号楼4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9FBDQ75U。
法定代表人:王书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1单元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930928。
法定代表人:王书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1215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执行查询通知,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有系列案件,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对其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期限一年。对已冻结的账户,如需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对其车辆豫A735**、豫A706**进行查封,期限二年。由于本院未对车辆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对已查封的车辆,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诉讼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商水县章华台路西段南侧、南干渠东侧土地进行财产保全。2022年12月9日本院向房产部门查询,该公司土地证已注销;被执行人河南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1月30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张贴失信公告;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对其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2312154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的债权231215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豫1623执19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承俊德
审判员  吕亚飞
审判员  赵少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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