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1567-2号 申请人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5204009X3。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张楼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4F7N3D。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北路特色商业区饮食公司办公楼207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979392元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已经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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