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560号 原告:周口市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汤庄乡张楼行政村行政路西段路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4UEG9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北路特色商业区饮食公司办公室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4F7N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07月26日生,住淮阳县。 原告周口市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口市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二被告同意分批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口市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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