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华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太标精工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民初3027号
原告:昆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B幢1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99749U。
法定代表人:罗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凤,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太标精工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数控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60073005K。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太标精工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建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