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8民初180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生,成都市成华区人,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玉河社区居委会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3291558338。
法定代表人:郭家春,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B座一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99749U。
法定代表人:罗丹,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新排社区天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312243580。
法定代表人:马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官平,云南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进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