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凯睿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8民初1409号
原告:广西凯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51楼自编0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69296X7(1-1)。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茜,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碧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六层601-603、605-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191367N。
法定代表人:徐柏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理,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凯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睿置业公司)与被告广西碧虹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睿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庆、被告碧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睿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合同》(合同编号:邕地-南宁香悦四季项目-工-18-0045);2.判令碧虹公司向凯睿置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定金预付款209,453.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碧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合同》(合同编号:邕地-南宁香悦四季项目-工-18-0045),约定合同金额1,396,355.58元,凯睿置业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支付暂定造价的15%共计209,453.34元给碧虹公司作为定金预付款。
后因该合同主要部分一直未履行,凯睿置业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与碧虹公司进行约谈,碧虹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展示区部分后期以签证形式办理。后凯睿置业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发函给碧虹公司,要求其返还定金预付款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但至今未返还,也未与凯睿置业公司办理合同解除手续。鉴于该合同双方已一致协商解除,实际也不能继续履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凯睿置业公司定金预付款209,453.34元。
庭审中,凯睿置业公司将第2项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中的“定金预付款”变更为“预付款”。
碧虹公司辩称,1.凯睿置业公司诉请返还定金,且是凯睿置业公司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所以定金不予退还;2.根据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3的约定,凯睿置业公司无权要求碧虹公司返还定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凯睿置业公司(甲方)与碧虹公司(乙方)签订《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合同》,双方就南宁市良庆区清风路2号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工程订立合同,约定: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范围的标准及要求,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及计划组织方案等文件完成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苗木供应、种植等;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进行承包;本工程含增值税总暂定造价为1396355.58元;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造价的15%给乙方作为定金;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由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施工等乙方责任除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不予履行合同的,应当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乙方确认通讯地址为南宁市,联系人胡玉军。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碧虹公司加盖公章并由胡玉军在“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人”处签字。
2018年9月5日,凯睿置业公司向碧虹公司转款209,453.34元,附言为“工程款”。
2020年6月17日,凯睿置业公司向碧虹公司寄送《公函》,载明:2018年6月28日,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合同(邕地-南宁香悦四季项目-工-18-0047),其中约定合同金额2,673,068.57元,我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根据合同第八条2.1项支付贵司合同暂定价的15%为预付款,即400,690.29元。2018年6月27日,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南宁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合同(邕地-南宁香悦四季项目-工-18-0045),其中约定合同金额1,396,355.58元,我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支付暂定造价的15%给贵司作为定金,即209,453.34元。由于我司在2018年9月收购了控股园林公司,所有的未施工的园林均由公司控股的园林公司承接,并于2018年9月告知贵司。以上两份主合同贵司均未产生实际履约,在展示区部分有做部分工程签证。我司于2020年4月23日与贵司进行面谈,贵司同意解决并退还我司已支付的预付款合计610,143.63元,展示区部分后期以签证形式办理。现提出要求贵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我司已支付的预付款610,143.63元,展示区部分签证办理完成后我司支付相应款项,支付完签证款后双方协商一致解约合同。
凯睿置业公司将上述《公函》通过EMS邮寄送达到碧虹公司的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516室,并由胡玉军于2020年6月19日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合同》约定,凯睿置业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碧虹公司支付的209,453.34元款项系定金。凯睿置业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碧虹公司发出《公函》载明其已将未施工的园林交由其控股的园林公司承接并要求解除合同,故根据合同约定,凯睿置业公
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权要求碧虹公司返还定金。因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凯睿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西凯睿置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宁合景香悦四季一期低层住宅园林绿化供货及种植合同》;
二、驳回广西凯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368元,由广西凯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苏春倩
书 记 员  黄斯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