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2民初228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茂,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191367N。
法定代表人:徐柏君,董事长。
被告:平果市教育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体育西路与铝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048G。
法定代表人:颜小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碧,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6元,减半收取8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艳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阮滟秋
书 记 员 李茵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