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3民初4093号
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六层601-603、605-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市教育局,住所地:平果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平果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果市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0581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工程款940581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原告承建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合同价为25619180.84元,工程计划于2019年1月15日开工,2019年11月27日竣工。由于存在地形复杂、涉及变更及清单遗漏等(土建工程、场地平整等15项),为此原告实际增加了工程量,实际调整金额增加6059063.74元。经原告一年多的建设,该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书,因该工程存在工程变更及清单漏项等部分需要原告施工,原告按竣工结算价31678244.58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以该工程存在的变更及漏项部分未提供相关工程联系函及报审的结算价超出率偏高,需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一直不予送审。经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9805819元,目前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400000元,尚欠工程款9405819元。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应自2020年8月3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协议书;2.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3.工程结算书;4.关于反馈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结算材料存在问题的函;5.企业变更通知书。
平果市教育局辩称,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属于上级资金项目,该工程经招投标后,由原告实施了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2019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了《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价为25619180.84元,2020年8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40000元。2022年5月20日经广西德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价格评估为29805819元,尚欠工程款9405819元。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2年)并结算后返还(无息)。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分段计算:1.以8511644.4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2.以894174.5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算。
被告平果市教育局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原告**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广西德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广西德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广德估字[2022]51号)。
经质证,被告平果市教育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没有异议;对原告证据3有异议,认为竣工结算书是原告单方制作,原告主张工程项目存在变更及清单漏项,但没有相应签证。原、被告均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为原告单方制作,本院已委托广西德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9年1月15日,原告**公司中标建设单位为被告平果市教育局的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同日,双方签订《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为25619180.84元,工程内容:新建二栋实验楼3815平方米,三栋教学楼共5998.32平方米,一栋两层框架结构食堂2000.32平方米及配套建设等附属设施;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平果市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结算审计后返还(无息),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被告平果市教育局已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040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公司的申请,委托广西德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广西德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广德估字[2022]51号),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29805819元。
另查明,2019年9月18日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由广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平果县第五初级中学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其建设的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经评估,案涉工程的造价为29805819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204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价款9405819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940581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但利息应分段计付,预留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894174.57元(29805819元*3%),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即2022年8月31日)返还,故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894174.57元部分的利息应自2022年9月1日计付;剩余8511644.43元(9405819元-894174.57),应自竣工结算次日(即2020年9月1日)计付。被告辩称利息应分段计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因双方对逾期利息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告主张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平果市教育局向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4058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其中,以8511644.4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94174.5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77641元,由被告平果市教育局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946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平果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76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鉴定费298058元,由被告平果市教育局负担。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98058元,由被告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