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广西上林云里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25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上林云里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东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上林云里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桂0125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92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1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但处在抵押状态,处置条件尚未成熟。为此,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