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8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六层601-603、605-6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果市教育局,住所地平果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048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果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2执99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