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64号
原告:西安凯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大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迪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凯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迪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凯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蒋万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