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执3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

法定代表人:刘树钊。

委托代理人:徐敏仪,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惠东县平山三联布心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乃忠。

申请执行人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惠仲案字第5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合同款171000元,并向申请人返还律师费14000元以及承担本案仲裁费4882.5元。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三、2020年4月8日,以(2020)粤13执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惠东惠民村镇银行存款1865.55元,该款于2020年12月17日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四、2020年5月7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粤L×××××汽车一辆;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粤L×××××汽车进行评估询价,该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确定上述车辆评估价值为72800元。本院依法将上述询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询价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告知其对网络询价报告的结果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因此,本院将依法对该车辆继续进行处置程序;

六、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粤13执3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的庆铃牌车辆一部。竞买人曾志勇(身份证号码:)于2020年10月11日以人民币1526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粤13执3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车辆归竞买人曾志勇所有并解除对车辆查封。

七、202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及参与分配债权人倪亚琦(执行案号:(2020)粤1323执3653号)、广州市人禾农机有限公司(执行案号:(2020)粤0111执8427号)到庭,就本案车辆拍卖款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拍卖款152600元分别支付如下费用:1.执行费2165元、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佣金1626元;2.支付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75000元、支付(2020)粤1323执3653号执行款30000元、支付(2020)粤0111执8427号执行款43809元。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处理。

截止至2020年12月18日,本案拍卖款152600元、扣划款项1865.55元,合计154465.55元,申请执行人广州颐景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受偿76865.55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165元、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佣金1626元;支付(2020)粤1323执3653号执行款30000元、支付(2020)粤0111执8427号执行款43809元。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财产已处置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处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执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已查控的财产如需续行查控,申请执行人须在查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兢

审判员 徐耀文

审判员 林峥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惠燕

书记员罗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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