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7275号之一
原告: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房春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培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传省、张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72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被告提出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绍兴诸暨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华夏银行上海大柏树支行(账户为4334200001801500002154)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人民币27664755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曹 彬
人民陪审员  单灵莺
人民陪审员  刘晓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黄 菊
书 记 员  计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