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7275号之一
原告: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房春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培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传省、张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72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被告提出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绍兴诸暨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华夏银行上海大柏树支行(账户为4334200001801500002154)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人民币27664755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曹 彬
人民陪审员 单灵莺
人民陪审员 刘晓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黄 菊
书 记 员 计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