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豪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55号1幢2层K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历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201室-203室。
上海豪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736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30,928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豪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豪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0,92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诗婕
书 记 员  唐诗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