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288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2幢184室。
法定代表人:阮万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诚,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安绮,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174室。
法定代表人:茅水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庆,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锦涛,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6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董事兼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超,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梦蝶,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晨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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