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熙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蒙古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微微,辽宁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熙刚,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174室。
法定代表人:茅水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庆,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锦涛,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红,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娜,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长春鹿鸣谷生态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乙十路长春鹿鸣谷休闲度假体育生态公园会所项目工程的体育健身会所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辽宁天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A号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忠深,被上诉人张熙刚、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鹿鸣谷生态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天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77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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