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3345号 原告: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17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服公司)与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览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经原告建服公司申请,追加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为被告,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览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服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8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7日起直至款清息止,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中标被告博览汇公司发包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施工(该工程所在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商务区),并与2017年4月25日向被告博览汇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回执。2017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博览汇公司、五建公司签订了《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合同(指定专业分包)》(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开工时间暂定为2017年5月31日,工期为30天,完工时间暂定为2017年6月30日,工程款约定固定总价56万元,由发包人即被告五建公司按照工程节点付款。原告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在2017年6月30日完工。2021年年初,案涉工程的监理公司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2021年1月7日原告与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物业单位进行了工程的资料移交,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现原告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开具了相应的税票,并将该发票给到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28万元未支付。根据三方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2.9.1、22.9.2、22.10条规定,由被告博览汇公司向分包人即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博览汇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博览汇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8万元,并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博览汇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且未提供足额发票,合同付款条件未达到。根据合同第15.2.2.4条约定,工程整体竣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但原告未提交发票,也未提交付款申请,付款条件未达到。被告不是付款主体,合同约定由总包支付给分包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付款。二、合同约定完工期2017年6月30日,实际上原告2019年才收尾,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及移交日期为2021年1月7日。被告在2018年及2019年期间都催促过原告,因相关员工离职,书面证据难以查找。根据涉案项目的《虹桥04地块雨水收集系统安装调试报告书》的签字时间是2020年11月20日,《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条及第6条约定,保修期也是从移交物业管理方之日起计算。三、质保期未到期,质保金(5%)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按《工程竣工移交单》显示移交日期为2021年1月7日计算,故质保金付款期限尚未到期。四、涉案工程与整个工程竣工时间无关。涉案工程为雨水回收系统,与整个工程竣工时间无关,工期方面无关联。 被告五建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招标人系被告博览汇公司,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由被告博览汇公司确定,招标书为原告向被告博览汇公司投标,合同内容由被告博览汇公司与原告共同商定,被告五建公司没有参与。被告博览汇公司与原告为合同权利义务主体。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均由业主即被告博览汇公司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也是作为指定分包人的原告直接向被告博览汇公司报送,被告五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只起到付款媒介、发票开具的作用,没有其他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商务条件、管理责任、违约条款均是被告博览汇公司与原告协商确认的,被告博览汇公司为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主体,被告五建公司不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博览汇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涉案工程进行招标。建服公司为涉案工程中标人。 2017年5月25日,博览汇公司向五建公司出具《关于流转签订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三方合同的函》,内载:“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我司拟指定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由我司(发包方)、贵司(总承包方)与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方)签订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三方合同,合同金额560,000.00元(大写:***万元整)。请你司进行该合同的流转、**,5个工作日内**后反馈我司。感谢配合!” 2017年5月30日,五建公司(承包人)、建服公司(分包人)与博览汇公司(发包人)就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供货及安装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签订《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合同(指定专业分包)》,约定:二、分包工程概况:2.1、分包工程名称: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2.2、分包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商务区2.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供货及安装,完成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检验检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手续的办理、保修等工程所包含的一切内容。三、分包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3.1、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560,000.00元整。四、工期:4.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7年5月31日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承包人或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4.3、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7年6月30日竣工。4.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分阶段实施)。22、合同价款的支付:22.4、发包人、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发包人、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2.6、分包人在申请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前应提供相应工程款的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承包人提供相应工程款的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承包人和分包人开具足额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否则发包人有***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未及时开具发票一方需承担由此导致的其它两方损失。22.9、分包人申请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程序如下:22.9.1、分包人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并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完成全部审批手续,确定应付款金额后,在应付款日提前14天向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交书面付款申请。22.9.2、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按时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或承包人依合同予以支付分包人款项。22.1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票后将分包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账户,承包人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安全,并在3至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分包人指定帐户,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划入分包人指定账户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如发包人无应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则由承包人承担从发包人支付分包人日起至扣除承包人全部款项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同时,为保证不延误工期,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时,承包人先垫付自有资金来确保准时向分包人支付款项。22.10、分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承包人)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后,应依据合同附件样式向发包人出具尾款结清证明。 2020年11月4日,博览汇公司处员工***向原告处员工**通过微信发送名为经纬置地结算移交清单和工程验收单及移交单的文件包。 2020年11月20日,《虹桥04地块雨水收集系统安装调试报告书》显示,调试结果为水处理设备处理水质符合要求。 2020年12月3日,原告处员工**从合肥至上海。当日其通过微信向博览汇公司处员工马阳发送名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的文件包。 2020年12月4日,**微信***:“刘经理,水电配合费表格这样行吗?”***回复:“可以”。后五建公司出具《关于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水电配合费结算》一份,内载:“我方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已与分包单位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项目的水电配合费已经结清。特此证明!” 2021年1月7日,博览汇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建服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内载:“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期间,由于发包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保修范围,承包方予以有偿修复。保修期过后,发包方购买的设备材料不高于合同内相同规格型号的单价。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由于已经过了合同约定保修期,我方现对设备、材料质量保修期增加贰年。保修期从移交物业管理方之日起计。……四、保修费用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工程总价款的5%计算,保修期完成后甲方即支付乙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021年1月12日,**通过微信向马阳发送名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项目雨水回收系统工程的文件包并留言“这是我提交资料的全部电子版打包,可以作为存档用”。2021年1月13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名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项目雨水回收系统工程的文件包。 2021年1月14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名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项目雨水回收系统工程和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的两个文件包。 2021年1月19日,**向***发送微信:“刘经理,关于虹桥雨水项目合同款支付,公司领导会议上讨论过了,希望贵司年前能如约支付至合同款80%。**!”***回复:“来不及,所有手续都没办”。**:“要不我们现在申请请款,先行办理呢,事情早晚总是要做的”。***:“那也要年后才付”。 2021年12月22日,***向原告发送主题为虹桥04地块雨水回收工程提交资料事宜的邮件“您好:由贵司承接的我司虹桥04地块雨水回收工程,贵司于2021年初完成项目施工及调试后,竣工资料一直未提供齐全,期间多次联系贵司要求安排人员沟通均未能有效推进,根据我司结算资料要求,项目部审核还缺少如下资料,请尽快补充:1、工期说明;2、缺少工程结算说明、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交接单、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交接单;3、缺少设计部确认的施工图纸;4、缺少乙供材料设备审定单;5、缺少水处理设备、管线、配电箱、阀门等主材的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6、全套结算资料电子版文件,结算书EXCEL文件;以上资料请尽快补充,以便提交公司稽核部门审核。审核后,根据稽核部门意见如需提交其他资料,也请及时补充提供。” 2021年12月24日,原告处财务经理***回复:“以上结算资料我公司已于2021年年初提交四份于贵公司。”同日,***回复:“邮件所述资料均未收到。你司所述资料已提交,请澄清提交资料明细内容,签收记录等。另全套结算资料电子版文件,结算书EXCEL文件仍请提供。” 2022年2月9日,***向原告发送主题为虹桥04地块雨水回收工程完工款事宜的邮件:“你好:经查,在贵司2021年初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工款申请资料。请贵司按合同约定提交完工款申请资料,以便我司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请知悉。”***同日回复:“我司工程移交结束后,已全部提交贵司要求的全部相关资料,如资料遗失,望贵司自查!此外我司多次催促工程款,得到的答复只有“没钱”的说辞,我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公司正当权益。望贵司尽快支付我公司剩余工程款。” 2022年3月2日,***向原告发送邮件:“邮件已收到。经核对邮件提供的电子资料及纸质资料,有如下问题:1.前述邮件中要求提供的:乙供材料设备审定单;缺少水处理设备、管线、配电箱、阀门等主材的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仍未提供;2.按我司稽核部门要求,电子版资料为纸质**资料的全套扫描件,邮件提供的(除合同及答疑文件外)均为WORD版未签字未**的可修改资料,不符合材料审核要求;3.贵司提供的《虹桥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施工组织方案》缺少方案审批表,按规范要求,请提供施工方案分包单位及总包单位两级审批表;4.贵司提供的竣工图纸,仅盖有公章,未按规范要求加盖竣工章、且未有监理单位的竣工图签字记录;请补充上述资料,收到资料后我部将提交稽核及成本部门审核。”同日,***回复“我公司于2020年底-2021年初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并上交所有纸质版资料,与电子档资料。竣工验收单、移交单均有三方签字。我公司依照法院协调向贵司发起请款流程,贵司在此情况下依然各种理由不配合。我公司将依照法院判决。” 另查明,《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涉案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5月31日,完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工程内容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供货及安装。验收评定:同意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签字确认。《工程竣工移交单》显示,涉案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5月31日,完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工程内容: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安装与调试使用。工程资料移交:合同文件、竣工图纸、营业执照、材料清单。2021年1月7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签字确认,并在《工程资料移交记录》和《公共设施设备移交明细表》上签字。《工程资料移交记录》资料名称为:合同文件、竣工图纸、营业执照、材料清单。 2022年10月10日,五建公司按博览汇公司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金额为28万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建服公司施工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工程系由博览汇公司与建服公司进行招投标,已在2021年1月7日由博览汇公司及建服公司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博览汇公司和建服公司约定对设备、材料质量保修期增加2年。保修期从移交物业管理方之日起计。鉴于2021年1月7日涉案工程移交物业部门,故保修期于2023年1月6日到期。故扣除工程总价款的5%即2.8万元后,建服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票后将分包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再由承包人支付至分包人指定帐户,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划入分包人指定账户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可见,虽然《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博览汇公司通过五建公司来支付工程款的流程,但从当事人的相关约定来看,合同载明向建服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应为博览汇公司。在和建服公司催讨过程中,博览汇公司从未对付款主体提出异议。现博览汇公司以其非付款主体为由拒绝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博览汇公司以建服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且未提供足额发票的意见,本院认为,建服公司工作人员提交了2020年12月3日来上海提交资料的初步证据,同日亦通过微信向博览汇公司员工发送了涉案工程的文件包,并在微信中提及“这是提交资料的全部电子版打包”,可见,原告是提交过书面资料的。博览汇公司庭审中陈述***未收到除《工程资料移交记录》涉及到的合同文件、竣工图纸、营业执照、材料清单以外的书面材料,***在电子邮件中提到建服公司提供的《虹桥04地块雨水回收系统施工组织方案》缺少方案审批表,可见,***收到过上述《施工组织方案》而非博览汇公司所述原告建服公司未提供过书面材料。2021年年初***作为博览汇公司代表人就在《公共设施设备移交明细表》签字,直至2021年年底才向建服公司提出缺少主材的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材料。如建服公司未提交,博览汇公司在设备移交时即可提出异议,但博览汇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时隔一年之久,博览汇公司提出未收到相应资料,有违常理。博览汇公司提出的仅盖有公章,未加盖竣工章等问题系其单方面规定,亦非合同约定付款前提。博览汇公司有关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的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发票的问题,本院认为,建服公司通过五建公司向博览汇公司开具发票系建服公司的附随义务,现博览汇公司以建服公司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抗辩自身付款的主义务的履行,明显不当,且五建公司也已经在审理中向博览汇公司提供了足额发票。故博览汇公司拒绝支付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博览汇公司应支付建服公司剩余工程款25.2万元(不含质保金)。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2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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