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27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2幢18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17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6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2,48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2,48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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