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27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2幢18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17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6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辩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仅提供劳务施工,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案件,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退一步讲,即便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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