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2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2幢18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安绮,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17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6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32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2,48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以案件撤诉结案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圆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2,485.42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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