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动力工程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3442号
原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齐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动力工程学院,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17号。
负责人:贺国,该学院院长。
原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动力工程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10元,由原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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