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威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5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威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口江汉北路东方商道大厦20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威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威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2,131.00元,执行费人民币8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威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威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13.00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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