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280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盈,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可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9]第42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7月11日诉至本院。因被告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武汉争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的(2019)鄂0106民初12806号劳动争议一案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鄂0106民初128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万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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