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圣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宝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原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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