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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