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