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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81民初3001号
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华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