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石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2680-1号
原告:陕西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立,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贤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渐,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贻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杰,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石**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任亲珍
人民陪审员  鲁跃进
人民陪审员  杨英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