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81民初2665号
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枫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332973634E。
法定代表人叶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万达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04915779。
法定代表人尹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号立案,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和解,故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93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春景钙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文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