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执6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1月19日生,住X。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30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8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鉴